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快提高内蒙古文化软实力,根据《内蒙古党委关于加快全区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意见》(内党发【 2004 】 12 号)及《内蒙古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十一五”规划工作纲要》的部署,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建设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构筑自治区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势领域、培养和汇聚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人才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基地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推进理论创新,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
第四条 通过基地建设,加强对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导向作用,引领我区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以内蒙古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为主攻方向,立足于为党和政府决策提供决策服务,为内蒙古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理论和文化支撑。
第五条 以基地建设为契机,优化我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资源配置,整合自治区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力量,推进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建设,促进精品成果生产,培育优秀学术带头人,加强学科建设,提升我区的学科优势,逐步形成一批布局合理、特色突出、优势明显的研究基地。
第二章 基地的建设标准和管理运作模式
第六条 通过承担国家和自治区的重大研究项目,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协作攻关,持续、系统地研究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前瞻性、紧迫性和全局性的重大现实问题,持续、系统地研究具有自治区特色和民族特色的重大基础性课题,推出具有较大影响的优秀研究成果,使某一研究领域的整体研究水平和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居于自治区内或国内领先地位,使支撑该领域研究的相关学科达到全国同类学科的先进水平,使基地成为自治区乃至全国相关领域的“思想库”。
第七条 通过参加基地项目研究及相关领域的国际国内学术交流活动,带动我区哲学社会科学人才的培养,造就一批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使基地成为自治区乃至国家相关领域的“人才库”。
第八条 通过基地建设,建立图书资料和情报信息网络,开展咨询服务,使基地成为自治区乃至全国相关领域情报资料的“信息库”。
第九条通过实施“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学科交叉、竞争创新”的新型科研运行机制,推进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管理体制的创新,使之成为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科研管理体制和机制改革的示范基地。
第十条 研究基地在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和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采取内蒙古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与有关高校、科研单位共建的运作模式。
第十一条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负责基地工作的宏观指导,基地评估,评审基地项目,协调基地力量进行科研攻关;研究基地依托单位按照基地建设的目标要求制定基地建设计划,为基地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经费。
第十二条 基地实行基地负责人负责制。基地负责人由依托单位行政领导担任,负责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基地的核心成员由基地所在单位的研究人员及其他区内外研究人员组成。基地要聘任首席专家,负责基地的学术研究活动。首席专家应由区内外知名专家担任。
第三章 申报基地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四条 基地申报者必须是具有独立的人员编制、办公场所、设备资料、运行经费的实体性研究机构。
第十五条 教育系统申报机构至少拥有与申报方向相一致的两个以上相关领域的自治区级重点学科或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点;其他科研单位申报基地必须在相关领域具有鲜明的研究特色和自治区内领先的研究优势。
第十六条 建设方向明确,主攻方向具有重大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有近期、中长期建设目标及明晰的建设内容;研究特色鲜明,具有基地建设目标所要求的地区资源优势和学科优势;管理制度科学规范。
第十七条 有与申报方向一致、整体实力强的研究队伍。学术带头人学术造诣高,在区内外有重要影响;学科梯队结构合理,有利于青年学术骨干的成长。
第十八条 基地采取开放式运作模式,鼓励与所研究问题相关的单位和实际部门合作,鼓励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从事合作研究或担任学术顾问。
第十九条 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应具有一定数量和较高学术水平的前期研究成果,基地研究人员近两年独立承担过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和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
第二十条 具备良好的科研条件。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必备的科研设备、充足的图书资料。
第二十一条 基地依托单位除保证日常必要的科研经费外,每年应给予不低于 10 万元的专项配套经费支持。同时依托单位应制定支持基地建设发展的配套优惠政策。
第四章 研究基地的申报、评估、认定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 基地采取单位申请、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和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批认定的办法产生。通过认定的科研基地悬挂“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科研基地”的标志牌。
第二十三条 为突出基地的代表性示范作用,基地的申报和认定要从总量上进行控制,成熟一个建立一个。
第二十四条 基地的评估采取资格审查、会议评审、实地考察、答辩等方式进行。具体标准和操作程序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申报基地的单位要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申请书》,并保证没有知识产权争议,经所在单位严格审核论证后上报。同时,还应申报基地当年启动的重大研究项目,该项目应是能够在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或学科建设、学术发展中起重要作用,具备重大学术价值或重大应用价值的项目。
第二十六条 已被确定为教育部及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机构,不再申报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
第二十七条 对批准成立的基地实行定期考核评估和淘汰制。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公室每年组织基地考核,每 3 年组织一次基地评估。在检查和评估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况给予公开通报、停止拨款、限期整顿、撤销资格等处理。
1 、无正当理由,不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
2 、所在单位的配套经费未到位或违反基地资助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
3 、所在单位应给予基地的优惠政策没落实;
4 、基地的整体实力和水平已被区内其他科研教学单位超过。
第五章 基地建设经费及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基地建设经费来源于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的专项资助和所在单位的专项配套经费,同时鼓励基地积极争取社会赞助或捐助。
第二十九条 基地的所有收入要求单独立帐专款专用。 基地建设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每年要按要求编制基地建设经费使用的预算和决算,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条 基地的建设周期为三年。在建设周期内,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原则上下拨基地项目经费 30 万元(一次核定逐年分期拨付),与所在单位的配套经费合并作为基地建设经费统一使用。所在单位的配套经费要在规定时间内打入指定帐户。
第三十一条 基地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基地项目研究和基地管理。其中基地项目研究经费应占总经费的 70 %以上,按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使用。基地管理经费主要用于基地的评审评估、基地刊物的编辑发行等支出。
第三十二条 基地所在单位负责评审团对本单位基地考察、评估期间的食宿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其解释和修改权属内蒙古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